2024-07_立院調查權,當司法院也是黨軍的時候最後防線

中華民國五權分立,正常,監察院院長超然於黨派,有爭議或是弊端的時候,可以介入調查。但這位現在是本身就有爭議的高雄前市長陳菊,又是總統指派的,如何能公正呢?
立院調查權,可以說是人民對官官相護弊案的最後一道防線了。
但,民進黨集體反對提釋憲,大法官又是總統提名的…欲蓋彌彰,掩耳盜鈴啊。

這裡有一遍國外立院對於立法院調查權不錯的文章:
https://goldensun.get.com.tw/Admin_blog/detail.aspx?no=911973

摘要如下:
事實上,美國制憲之時並未針對國會調查權做出明文規範。美國國會調查權其實源自於國會運作實務並在司法判決後逐漸形成。美國國會調查權的確立相當晚近,一直要到1927年才由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McGrain v. Daugherty一案確認,認為國會調查權雖然在美國聯邦憲法並未明示,但基於整部憲法的立憲精神,調查權應為國會的隱含權力(implied power)或固有權力 (inherent power)。

細究而言,美國憲政經驗中的「國會調查權」其實包括四種主要類型:首先是輔助立法的健全運作所行使的調查權;其二是監督法律落實所行使的調查權;第三則是針對人事同意權所行使的調查權,第四針對弊案的特別調查權,而這往往是基於彈劾的需要所採行的「先行程序」。

作為彈劾準備的調查權。彈劾權為美國國會司法監督之一種方式,當總統、副總統、聯邦政府官員、聯邦法官、最高法院大法官涉有違憲或叛亂罪之嫌,眾議院可提出彈劾案,並由司法委員會進行聽證調查程序,審查彈劾理由是否成立,而參議院則得進行彈劾審判(impeachment trials),落實聯邦最高法院所指出公眾應有被告知政府活動之權利,並由此節制行政權可能的咨意妄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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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立院在得不到監院的協助,或是行政機關不配合提供資料的時候,有調查及傳喚的權力,時光點評認為,是無奈的最後一道手段,畢竟立法委員是人民直選來監督的,與司法院長用指派的不同。
而且蔡英文這八年來,用了很多密件等方法讓重大有爭議的民生相關政策/資金保密,這與國家機密顯無關係但仍無法被調查,調查權就是人民賦與立委的寄託了。
很簡單,政府做的好,司法院做的好,自然不需要動用到立法委員的調查權。
所以,與其去釋憲還有反對,是不是要先自己思考,為什麼對方要這麼做,先把自己做好?
當然,現在的政治是綠什麼都能,國家都是我的的概念,時光點評這樣呼籲也是徒勞。
說了沒用是一回事,不說又是更消極的表現了。

台灣的民主還有一段路要走,等這次的民進黨衰敗,其它黨起來,再至平衡,時光點評推估應該就會正常些了。

發表者:Librapolitics_時光點評

對於正義跟下一代的未來必須有堅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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