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3-08月台灣憲法修正案:立法院三讀修正通過《軍事審判法》部分條文,現役軍人非戰時犯罪回歸一般司法機關追訴、審理。
因一個問題人物洪仲丘被欺壓死亡(軍隊當然也有問題)而促生的修正案,等於除了戰時外,是沒有軍法的。
1,是否朝野(國民黨執政)太畏懼人民一時情緒的聲音,而怕事提修正?
2,修改後,2013年~2121年,軍中弊案的發生率,如果拿修正前的8年倒推,到底是提升了還是降低了?時光點評敢大膽的推估,修正後一定是提升很多。
為什麼?因為軍隊的預算很多,而且很多限制性標案,也較少談價的問題(利潤大),以前犯法可能要死刑,現在就是「貪污錢數/被關日期=所賺的錢」,例如貪1億的新台幣被關10年,100,000,000/3,650=27,397,一日淨收入NT$27,397,在牢中還吃政府飯!
如果是以前,槍斃,省事省國家的錢,嚇阻作用才大。
那廢除軍法是否為世界的潮流,未來的趨勢呢?我們來看一下各國的。

看來各國基本上還是有的,所以時光點評認為這個修正案是矯往過正了。那不看各國,看台灣人視為最重要的日本及美國如何?
美國:沒有固定的軍事法院,而是依人在哪開庭哪邊就是法院,分成幾個層級來處理輕罪到重罪。時光點評認為還算合理。

日本呢?由第一張圖可知:日本現在不能有軍隊,叫自衛隊所以自然不用軍法。
日本投降後,依照日本國憲法第九條規定,日本不能擁有軍隊。另外,依照日本國憲法第七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不得設置司法權以外的特別法院,故日本戰前的軍法會議不得繼續存在。所以,根據現行自衛隊法之規定,日本自衛隊隊員若犯罪,和非自衛隊員(即平民)相同,皆交由普通法院審判。
結論:
時光點評此篇並不是批評一定不能,或著一定要有「軍法」,每個國家的民情不同,但我們應該是看法修改了以後的成績,與之前比的效果,再來調整。如果今天修正了沒軍法,然後洪的事情沒再發生,軍隊一樣精實,那便是最適合台灣的法。
但如一開始時光點評所提,法是要社絕人性惡的一面,軍人及特別職業者,本應該有特別法保障及約束,這是合理的。
近年來國軍弊案:
(https://www.mirrormedia.mg/story/20200713inv014/)
(https://games.yahoo.com.tw/%E5%9C%8B%E8%BB%8D%E4%BC%99%E9%A3%9F%E9%BB%91%E6%B4%9E-%E7%8D%A8%E9%96%80%E7%94%9F%E6%84%8F%E8%B3%BA%E9%A0%AD%E5%A4%9A-%E8%BB%8D%E5%95%86%E5%BC%8A%E6%A1%88%E5%B1%A4%E5%87%BA%E4%B8%8D%E7%AA%AE-205955872.html)
- 2020.6:中山科學研究院受託辦理軍方「天鷹專案」採購,涉竄改車輛檢測數據,一審依貪汙罪重判相關被告4到7年,二審改依偽文罪輕判1年2到5個月有期徒刑。
- 2020.6:國防部辦理「台北市政校後勤區新建工程」,由鉅明營造公司以7億餘元得標,負責驗收的政戰局眷服處陳姓上校,涉嫌向業者索賄,被台中地檢署依貪汙罪起訴。
- 2020.5:國防部參謀本部資安處范姓程式員,利用辦理資料庫系統維護採購案,與4名資訊業者共謀圍標,新北地檢署以貪汙、違反《政府採購法》等罪起訴范女等5人。
- 2016.6:雲豹甲車採購爆弊案,台中地檢署依貪汙、偽造文書等罪嫌起訴33人,業者行賄軍方僱員放水驗收,院方先依違反《商業會計法》判相關協力廠商4到6個月徒刑,緩刑3年。
2017年7月,陸軍司令部汽車基地勤務廠黃姓士官長等人,因承辦國軍悍馬車、中型戰術輪車引擎零件標案,涉嫌勾結黑道及多家廠商,以洩底標、綁標等方式,購入中國製劣質零件,並把庫存軍品賤賣中飽私囊,被調查後遭移送法辦。
2016年5月,一名林姓上兵擔任營區的經理補給士,負責保管軍用品,但卻將軍品私運到營區外轉賣給軍用品店,不法所得達21萬餘元,被依貪污罪判處2年6個月徒刑。
2014年4月,台南地檢署於2013年初獲報,指出台南等地不肖肉品加工廠收購淘汰、病死豬後,在肉品內注水、添加磷酸鹽保水劑增加肉品重量,再把劣質肉品銷往各地國軍副食中心,單位業務負責人還有喝花酒、收回扣的舉動,檢方發動全台搜索,帶回23名軍人和60名業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