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陽花學運又被稱作318學運、佔領國會事件,是指在2014年3月18日至4月10日期間,由學生代表攻佔立法院反對兩岸服貿協議,不過在其中打砸燒公物及暴力事件,於二審時魏揚、陳廷豪、林建興、江昺崙、劉敬文與柯廷諭6人被判有罪。2021_0118最高法院發回更審。
最高法院理由:人民行使抵抗權或公民不服從,得阻卻違法或減免刑責。
一樣的,先瞭解,什麼是公民不服從?
參考網址:https://zh.wikipedia.org/wiki/%E5%85%AC%E6%B0%91%E4%B8%8D%E6%9C%8D%E5%BE%9E
公民不服從(也稱公民抗命、政治不服從;英語:Civil disobedience),為在憲政體制下處於少數地位的公民表達異議的一種方式,是一種反對權的政治權利。公民的「反對權」就是指「公民不服從」,雖可能涉及違法的行為,卻是出於對「社會良知及正義」等公眾利益的重視而不得已所採用的一種手段,是少數人出於對法律的尊重和表現的一種喚起多數人認同的非常手段。 馬丁·路德·金認為「任何違反法律但卻是因為良心告訴他法律是不公正的,爲了喚起社會對法律的不公正而在獄中接受懲罰的人,都是在表示對法律的最高尊重。」基於公民的道德、良知所從事的「公民不服從」,這是不同於一般的「暴民反抗」及「暴動」。「公民不服從」參與者的訴求,是否符合「社會良知及正義」的公共利益是須要訴諸社會多數人的認同所進行的一種抗爭行為。因為它是在忠誠法律的範圍內(雖然是在這範圍的邊緣上)對法律的不服從。這種忠誠是通過公開、和平以及願意承擔違法的後果來體現的。亦因如此,行使公民不服從的市民,會於事件完結後透過自首作為彰顯法治精神的手段。
時光點評:所以最高法院引述的公民不服從,就是一種公開違法的行為,但透過和平非暴力的行為,最後再去自首。不知道最高法院的法官是看不懂這些,或是不瞭解,還是故意曲解。
太陽花攻佔立院,公物損壞費用為285萬元,員警受傷達119人(遭群眾毆打、勒頸並且以絲襪套頸),22天國家立院空轉。
如果能閱讀,便知完全不符合「公民不服從」的定義。
更扯的是:台北地院判警察得賠在場的前民進黨立委周倪安等人111萬。(咦?不是學生公民運動嗎?民進黨立委在那邊做什麼?)
在這邊提到一位檢察官,說的正義之聲:
最高檢察署檢察官朱朝亮當庭表示,本案行為已達到明顯而立即的危險,不需聲請釋憲,但最高法院認為若有必要,檢方不反對。朱朝亮說,抵抗權不能隨便用,公民不服從也有非暴力等要件,但本案已構成暴力,並破壞依民主原則制定的法律,相當佩服本案年輕人,但要做殉道者,就不要說自己不違法。
(時光點評拜服,說得很有道理也仔細。)
點評太陽花:一場民進黨暗助的親綠學生團體,打反中牌行暴力攻佔立院,軟弱的立院院長王金平無立即處理導致禍害及人員財產損害,扭曲了應當正確的法治觀念,也曝露了法官的不公平心證。
達到了什麼效果?民進黨的執政,太陽花成員的高薪,年輕人只要我喜歡有什麼不可以的扭曲觀念。
台灣的衰敗就是從這些涓滴無是非開始的…果然2021年民進黨執政5年一事無成,當初反服貿的初衷卻演變成出口至大陸佔所有出口值43%歷史新高,荒唐!
